黄金周|你聘用的“临时工”,可能会让企业风险重重!( 二 )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 终止用工 ,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 ,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 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 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 ,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用工关系 ,
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如果企业想确保自己的用工合法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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