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福建:立法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正义网福州9月29日电(采访人员张仁平)“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 。”
今天上午,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重申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检察改革举措,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全方位推动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立法支持和制度保障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决定》共20条,涵盖总体要求、监督理念、服务大局、监督重点、内外部监督、自身建设、保障机制、配合机制、接受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 。对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发展等方面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检察机关强化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和优质法治环境 。
《决定》多项规定彰显了福建特色和检察亮点 。如《决定》第三条要求检察机关“强化闽台融合发展法治保障”“增强老区苏区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力量” 。第九条将在实践中推行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和“派驻河(湖)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制度”上升为立法规范 。第十一条涉台检察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对台司法互助二级窗口优势,完善司法服务、司法保障、司法交流的涉台检察工作模式等 。
《决定》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如第十八条从法律监督保障机制层面,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调查中发生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同时,强化实化了检察建议的效力,要求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决定》对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工作经费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 。完善线索移送、案卷调阅、案件协查、专项监督治理等协作机制 。
【监督|福建:立法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霍敏表示,全省各级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新时代司法检察新理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能力,推动《决定》落地见效,为福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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