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客户端|国庆长假要来啦!出游应该提前了解这些事

:原题为_中国网客户端|国庆长假要来啦!出游应该提前了解这些事。
提问1:坐火车遇上“霸座”怎么办?
近年来 , 客运领域“霸座”等行为屡禁不止 , 不仅给同乘乘客带来不便 , 也造成诸多恶劣影响 , 成为了社会关注、群众呼声较大的热点问题之一 。 国庆期间火车人流量大 , 如果遭遇“霸座”行为 , 除了道德上的谴责 , 还有哪些途径可以对“霸座者”进行规制呢?
“今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815条中 , 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旅客应履行的一般义务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 , 应当补交票款 ,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 , 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 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反霸座”被写入民法典 , 标志着这一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 奠定了制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基础 。 这意味着 , 旅客“霸座”行为将不仅仅只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 同时也违反了旅客的基本义务 。 对承运人来说 , “霸座”行为也对客运合同构成了违约 。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让双方既享受民事权利 , 又承担民事责任 。
以高铁为例 , 乘客购买车票 , 与铁路公司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 ,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乘客与铁路公司均应遵守各自的义务 。 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对号入座”乘坐高铁 , 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 当其不按照合同约定而采取“霸座”行为时 , 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 铁路公司可以据此要求“霸座者”承担违约责任 。
此外 , “霸座者”除了对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外 , 其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其实也属于一种侵权 , 具体为侵犯了本来应该坐在该座位的权利人的座位使用权利 。 因此 , 该权利人也可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向“霸座者”主张侵权责任 。
提问2:花式逃票会导致哪些后果?
出行游玩 , 高铁、动车因为快捷安全往往是许多人的出行首选 。 但由于“一票难求”或者为了降低成本等原因 , 有人竟想出了各种各样的逃票方式 。 那么 , 这些逃票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 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在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中 , “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都属于逃票行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 对于逃票行为一般依据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 , 即出现逃票时需要按照规定补票和核收手续费 。 民法典的出台 , 为遏制逃票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
逃票方式虽然五花八门 , 但其违法的本质并无不同 。 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 , 以未付价款 , 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 , 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 , 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 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 , 应构成违约 。 就其违约行为 , 承运人可以向逃票人主张违约责任 。 更为严重的情形 , 对逃票人的处罚就不仅仅是补票、行政拘留或纳入失信记录 , 还可能触犯刑法 。 对于长期逃票的人来说 , 金额的累积可能会构成犯罪 , 导致刑法上的责任 。
提问3:租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
租车出行固然便捷时尚 , 一旦出现交通事故 , 就发生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分离的情况 , 导致赔偿主体出现模糊 。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