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租户爬入停运电梯井坠落致残,安装者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扬子晚报|租户爬入停运电梯井坠落致残,安装者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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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所在创业园区整体为某公司所有,其中一幢由某公司承租。2016年,经营食品商行的徐某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二楼一间房用作仓库。
“2018年7月23日下午,我搬货进电梯时发现有故障,就从三楼的电梯入口处爬入电梯井中,并最终进入停靠在电梯井中、处于停运状态的电梯中。”徐某陈述,不料此时电梯链条突然断裂,他随同电梯一同坠落至一楼。
后经鉴定,徐某因外伤致L3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将该公司和创业园区产权方一道诉至虎丘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徐某表示,电梯是运货的,但人也可以上去,没有张贴不准载人的告示。“当时因为没有找到人,所以才想通过电梯井回到电梯中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徐某称自己受伤后,食品商行处于停顿状态,没有任何收入。
电梯安装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案涉电梯并不停靠三楼,且三楼的电梯入口一直处于封闭状态。”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发生事故当天电梯处于停运状态,原告到三楼手动打开了处于关闭状态的电梯入口并进入电梯井。“按照正常人的理解,除专业维修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应进入存在安全风险的电梯井中。”
创业园区产权方则辩称,涉案电梯不是自己安装的,也不是自己管理的,事情发生后方才知道新装了货梯。
那么,这部电梯究竟是谁安装的呢,又是否合规呢?
经查明,在徐某承租房屋之前,被告公司已在这幢房屋内自行安装了一部临时电梯供租户运货使用。该公司承认,涉案货梯是其自行筹资建设的,是临时性的货梯,因此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安装后没有进行检验,也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经过核定,本案中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8万余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安装作为特种设备的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判决:安装者承担六成责任赔偿17万元
“该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该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承办人指出,但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甚至现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其对电梯的使用张贴有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被告公司对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其应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计近17万元。
而原告徐某在应知或者明知涉案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自行使用,且在只做运货之用的电梯出现故障之后,不顾可能发生的危险自行从电梯井进入电梯,并最终导致电梯的链条断裂而坠落受伤。法院酌情认定徐某应承担自身损失的40%。
法院还认定,因创业园区产权方并非涉案货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所以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扬子晚报|租户爬入停运电梯井坠落致残,安装者被判承担六成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中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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