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西奥科技违规收证监局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二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公众公司|西奥科技违规收证监局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39号
关于对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燕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燕儿:
经查 , 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 , 西奥科技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
西奥科技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余燕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西奥科技、余燕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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