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典”亮我们的生活丨英烈名誉荣誉不容侵犯(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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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 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 。 亵渎英雄烈士 , 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和荣誉 , 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上述案件中 , 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恶劣行径 , 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 行为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 , 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 。
除了总则编中的“英烈条款” , 根据民法典新增设的人格权编 ,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对此 , 有专家指出 , 这意味着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人格权遭受的侵害或妨害处于持续状态 , 就可以行使上述请求权 , 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将为英雄烈士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 民法典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典”亮我们的生活丨英烈名誉荣誉不容侵犯】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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