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承包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 二 )


一、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 , 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 , 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昌公司与海峡公司对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无异议 , 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 海峡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和昌公司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和昌公司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昌公司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 但海峡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关于和昌公司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主张 。和昌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 , 确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 , 但该义务不等同于本案诉讼中的举证义务 , 海峡公司关于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二、关于海峡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城市规划区内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 为违法建筑 。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应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 , 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限期改正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涉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 二审判决认定该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 , 海峡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 , 并无不当 。
海峡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中 , 拟委托评估机构对和昌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 , 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工程能够折价或拍卖 。因此 , 海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
综上所述 , 海峡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 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审 判 长 杨春
审 判 员 贾清林
审 判 员 王成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魏佳钦
【|最高院裁判:承包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书 记 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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