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网|《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 )


第二十条由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 , 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 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 , 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 , 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3.5% 。
第四章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适用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
【中国财富网|《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 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 , 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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