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民间借贷中,到底保护出借人?还是想来赖账的借款人?


民间借贷案件中 , 借款人聘请律师的目的不是说“我没借钱”“借款的本金不对” , 而是想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属于高利贷”等 。
面对这样“耍赖”的借款人 , 法律到底该保护谁?保护出借人?保护借款人?
一、如何把出借人“打成”“非法经营罪”?
借款人如果能把出借人“打成”“非法经营罪” , 不但不用归还利息 , 甚至通过“威胁”出借人 , 可以赖掉部分本金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 以营利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借款人如果有本事将出借人“打成”“非法经营罪” , 出借人还敢向借款人要利息吗?甚至为了不让借款人“举报”自己 , 让一部分本金都有可能吧 。
法制民间借贷中,到底保护出借人?还是想来赖账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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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把出借人说成是“职业放贷人” , 目的就是赖掉利息!
借款人为了借到款 , 出借人提出什么样的条件都敢答应 , 但还钱的时候 , 就会给出借人讲条件:
1、你的利息属于高息 , 法律不支持;
2、你经常放贷 , 应当属于“职业放贷人” , 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3、你自己的借款资金是从银行倒过来的 , 属于非法的 。
无论啥借口 , 借款人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利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赖账” , 赖掉利息 , 赖掉本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19〕254号)
5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 , 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 , 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
借款合同一旦无效 , 就只用归还本金了 , 呵呵 , 相当于白用了出借人的钱!
法制民间借贷中,到底保护出借人?还是想来赖账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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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到底应该保护谁?想挣钱的出借人?还是“赖账”的借款人?
借款人明明知道出借人的利息比较高 , 也明明知道出借人就是靠出借资金挣利息过日子 , 但为了借到钱 , 愿意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 , 借款到手后 , 却找各种借口“赖账” 。
那么法律应该保护谁?出借人?借款人?
我认为:法律应该保护出借人!
1、既然有书面合同 , 而且出借人又没有逼借款人签字 , 就应该执行书面的《借款合同》
你借款人又不是白痴 , 你签字的时候 , 就知道利息是多少 , 你借款人如果嫌利息高 , 你可以不借!你借款人既然签字了 , 就应该像男人一样 , 说话算话 , 而不是先把钱骗到手 , 然后再找理由赖账 。
法制民间借贷中,到底保护出借人?还是想来赖账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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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法律保护了“赖账”的借款人 , 难道不是鼓励人们“耍赖”吗?
白字黑字的《借款合同》不执行 , 将出借人说成是“职业放贷人” , 甚至认为出借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要让出借人坐牢 , 然后借款人不但不用归还利息 , 甚至能赖掉本金 , 这样保护“赖账”的借款人 , 目的是啥?
大家认为:法律到底该保护谁?出借人?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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