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皇|俄国对待非,俄罗斯裔贵族的政策:完全维护他们的阶级利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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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详细规定"国家大事"的诏令 , 不仅应寄发有关机关和省份 , 而且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全民昭示 , 以便所有人均能知悉 , 所以还专门规定 , 任何人不得以不懂法律作为借口 。按照1722年4月17日的诏令 , 法律的解释权只属于皇帝本人 , 只有当皇帝不在时 , 参政院才可以作出解释 , 但随后必须由皇帝核准 。
与之前沙皇只限于在官吏拟就的诏令上签字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 彼得一世亲自参与撰写法律条文 。彼得一世统治时期的立法条文以详细清晰而著称 。彼得一世非常重视对法令的解释 , 阐明道理 , 认为"说理高于一切美德 , 因为任何缺乏智慧的美德都是空洞无物的" 。
总之 , 这一时期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竭力使生活的各个方面服从于巩固君主专政 , 维护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 。对此 , 费奥凡·普罗科波维奇的论证说明了彼得一世对俄国司法体系改革的出发点:专制君主有权干预任何事务 , 只要这是"祖国的特殊利益所需要的" 。
在彼得一世统治期间 , 法律成为贯彻君主和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工具 。俄国公布的法律条文出现了第一次爆发式增长 , 彼得一世在位期间颁布了近3500条法律 。专制制度的国家以"共同利益"为借口 , 实际上却竭力使臣民的生活服从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严格规范 , 法律的规定事无巨细 , 乃至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琐事中也要树立服从"精神" 。
沙皇|俄国对待非,俄罗斯裔贵族的政策:完全维护他们的阶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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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有3种形式——诏令、条令和章程 , 绝大部分法律都是以单个诏令的形式颁布的 。在彼得一世时期 , 对现行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的最重要的诏令是1714年的一子继承法、1722年的官秩表、1723年关于法院形式的诏令 。条令是为专门的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汇编 , 其中包括各种指示和程序规范 。
第一部条令就是1716年的《军事条令》 , 它不仅是一部军事法汇编 , 而且也是一部刑事和诉讼法典 , 不仅对军人 , 而且对所有地方行政长官均具有效力 。1720年颁布了《海军条令》 , 《海军条令》的刑事条款基本上沿用《军事条令》的内容 , 但也对在军舰上的犯罪行为做了专门说明 。
另一种形式的法律——章程则用来规定调配各新机关的编制和组织 。这类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总章程》(1720年) , 它对国家所有机关的供职守则进行了纲领性规定 , 具有普遍性 。海军委员会和造船厂管理章程(1722年)的下达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
该章程中的一系列规定 , 如监督人员的管辖范围 , 委员会检察官的权限等 , 均是所有机关必须遵循的 。其他一些章程 , 如军需总监部章程 , 度支委员会章程等 , 则主要对本主管部门有效 。其中宗教章程(1721年)具有某种特殊地位 , 它除规定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人员编制和职权外 , 还包括教堂的物质权利规范 。在彼得一世时期 , 虽然一直在试图整理旧有的和新颁布的法令以编成统一的法令汇编 , 但由于新旧法律之间的矛盾及新法的不断增加和修改 , 这项工作一直没能取得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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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新占领地区的情况与本土相比还有所差别 。乌克兰的司法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 , 基本上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还在遵循习惯法 , 而乌克兰的贵族阶级和富裕的哥萨克上层则竭力想用立陶宛规约代替习惯法规范 。除习惯法之外 , 在彼得一世统治时代 , 在乌克兰具有效力的不仅有俄国政府的命令、条令和章程 , 盖特曼发布的法令也具有法律效力 。
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情况则特殊一些 , 这里的贵族和商人被特许保留他们在瑞典统治时期享有的各种权利和特权 。以利夫兰公国和爱斯特兰公国"贵族阶级和地方自治局"的名义 , 或是以里加市、雷瓦尔市的名义提出的各类协议条款 , 保障了波罗的海东部沿海地区的日耳曼人享有的那些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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