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二 )


张某侠提起诉讼 , 其诉请中明确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 , 故张某侠就王某强、赵某宏对刘某林转让的网络公司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成立 , 张某侠对网络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与王某强、赵某宏与刘某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相同 。
《股权转让协议》虽合法有效 , 但张某侠对优先购买权的主张致使《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不能 , 且《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尚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将刘某林变更为股东 , 《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协议行使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权利 , 因合同实际履行不能给各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 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
裁判结果
综上 , 法院判决:张某侠对王某强、赵某宏与刘某林转让的网络公司的3.3334%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张某侠对网络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与王某强、赵某宏与刘某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相同 。
案例评析
该案中 , 张某侠及王某强均确认股东会决议上张某侠的签名是伪造的 , 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强就股权转让事项 , 并未向张某侠书面征求意见 , 履行通知义务 , 所以张某侠在获知股权转让协议后 , 有权主张优先权 。
但是 ,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仅是阻碍或否定股权变动的因素 , 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 不能因为未能成功发生物权变动 , 就否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
据此 , 法院认定王某强、赵某宏与刘某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 因原告张某侠主张优先购买权 , 致使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不能 , 受让人刘某林将来可以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 并追究王某强、赵某宏的合同违约责任 。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 , 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 , 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 有任何的问题或建议 , 请直接留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