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转换: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五 )


(二)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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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模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 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 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 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 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 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 , 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

当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模式时 , 如前所述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虽未将其作为重大经济事项 , 但其会计处理与“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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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 , 需要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
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 , 首先 , 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然后 , 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 前者大于后者的 , 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 ,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 ,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 , 调整留存收益 。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 , 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同时 ,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 , 调整留存收益 , 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 , 调整当期损益;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 ,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 , 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 , 未来期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
【中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转换: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由上可知 , 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 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处理 , 属于“跨越重大经济界限”处理原则的例外之一 , 不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对剩余股权进行重新计量 , 而是视同初始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 , 对剩余股权进行“追溯调整” , 按权益法核算原则计算的累计影响金额调整转换日的留存收益 。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 则遵循了“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的处理原则:

属于一次交易导致丧失控制权 , 从而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 , 对于剩余股权 , 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 ,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 此外 , 与原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 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被投资方相关资产或负债处置时所采用的方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即 , 被投资单位前期确认的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投资方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被投资单位前期确认的以后不再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 , 投资方在丧失控制权时不计入当期损益 , 而是直接结转计入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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