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商住一体小区楼下两家KTV扰民,业委会起诉颁证部门,法院二审判了!( 二 )
本案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保障性业主委员会虽然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宁南县文广旅局为歌城颁发的行政许可行为导致歌城的噪音污染侵犯业主的相邻权,对业主的生活造成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保障性业主委员会具有提起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市发〔2006〕31 号) 第一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因此,两家歌城属于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娱乐场所。
虽然歌城在商住一体的第一二层商业用房内,但是第三层以上均为住宅,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而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的规定是对“居民楼内”的定义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同时《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市发〔2006〕31 号) 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宁南县文广旅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魅力金座歌、好声音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实施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上诉人宁南县文广旅局及两家歌城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今年9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网综合|商住一体小区楼下两家KTV扰民,业委会起诉颁证部门,法院二审判了!】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江龙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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