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能之原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首创证券( 二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40号
关于对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艳兰、黄天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艳兰、黄天宙:
经查 , 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原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 , 能之原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
能之原董事长蒋艳兰、董事会秘书黄天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能之原、蒋艳兰、黄天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报告|能之原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首创证券】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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