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仲彰律师|天价跳槽,联想前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被判赔偿违约金525万!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为:天价跳槽,联想前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被判赔偿违约金525万!来源:葛仲彰律师
一、事件经过
据报道 , 2019年12月31日 , 联想集团副总裁常程宣布从联想离职 。 仅仅2天后的2020年1月2日上午 , 小米董事长雷军发布微博宣布常程入职小米 , 担任小米集团副总裁 。 此后 , 联想集团以常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 近日 ,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 , 裁决常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支付违约金525.2821万元 , 并返还联想集团此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
常程加入小米担任副总裁
二、法律分析
从我们检索案例的情况看 , 近些年公司与高管之间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 在联想集团与常程这个案件中 , 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 , 联想集团与常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 现常程从联想集团辞职后 , 加入与联想集团存在竞争关系的小米集团 , 已经构成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 , 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常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 我们认为都没有问题 , 是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
但是 , 我们注意到 , 联想集团与常程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 ,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达5252821元 , 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每月72955.85元 , 按照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计算 , 补偿金1750940.5元 。 也就是说 ,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联想集团应支付给常程的补偿金 。 所以 , 有一个问题很关键 , 常程能否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减违约金呢?
我们都知道 , 在合同法领域 , 合同当事人如果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 是可以要求法院调减违约金的 , 这一点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 那么这种调减违约金的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情形呢?从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司法意见以及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 , 最高法院认为 ,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 当事人可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
【葛仲彰律师|天价跳槽,联想前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被判赔偿违约金525万!】在本案当中 , 联想集团并没有证据证明常程违反竞业限制导致联想集团发生的实际损失数额 。 实际上 , 在此类案件当中 , 用人单位大都是无法提供该等证据的 。 因此 , 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联想集团支付给常程的补偿金的情况下 , 本案存在认定违约金过高从而要求调减违约金的可能性 。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 , 常程已经委托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认为 , 在无法推翻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性的情况下 , 可行的诉讼路径应是以违约金过高为由 , 要求调减违约金数额 , 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常程的损失 。
葛仲彰律师|天价跳槽,联想前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被判赔偿违约金5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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