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状告证监会,败诉!

每经编辑 周宇翔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王良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 判决书披露 , 2018年5月15日 , 证监会认定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良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 , 控制亲属股票账户 , 买入文山电力股票 , 交易异常 。 依据违法事实 , 证监会对他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4万元、罚款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 王良友因不服证监会处罚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撤销证监会处罚决定 。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 驳回王良友诉讼请求 。 近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 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
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状告证监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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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3个亲属账户交易“文山电力”获利174万 , 被证监会罚没521万元

判决书披露 , 证监会于2018年5月15日对王良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 , 2015年9月23日 , 文山电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 , 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 该内幕信息不晚于8月21日形成 , 9月23日公开 。 王良友作为文山电力实际控制人南方电网的副总经理 , 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
证监会认定 , 王良友实际控制和利用亲属“于维松”、“于粟宇”和“闫卫红”账户 , 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间 , 多次交易“文山电力”股票 。
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 , “于维松”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12,100股 , 买入成交金额3,552,490元 ,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全部卖出 , 卖出成交金额为3,985,486元 , 盈利456,308.27元 。
201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 , “于粟宇”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508,050股 , 买入成交金额4,405,889.50元 , 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卖出 , 卖出成交金额为4,944,433元 , 盈利564,297.85元 。
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 , “闫卫红”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21,000股 , 买入成交金额3,585,720元 , 2016年6月22日全部卖出 , 卖出成交金额为4,287,333元 , 盈利717,086.15元 。
综上 , 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文山电力”共计盈利1,737,692.27元 。 同时 , 证监会认定 , 上述账户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明显异常 。
证监会根据王良友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 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692.27元 , 并处以3,475,384.54元罚款 。

王良友状告证监会:买入文山电力为“响应国家救市号召”

王良友对证监会处罚不服 , 向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判决撤销证监会处罚决定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7年1月16日 , 证监会向王良友发送调查通知书 , 对王良友予以立案调查 。 2017年10月10日 , 证监会向王良友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王良友签收后 , 要求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 2017年11月7日 , 证监会向王良友送达听证通知书 。 2017年11月29日 , 证监会召开听证会 。
听证时 , 王良友及其代理人认为 , 一 , 王良友虽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 但其分管工作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内幕信息 , 并没有参与、也不知悉内幕信息 。 第二 , 其交易行为均具有正当合理理由 , 不属于明显异常交易 。 第三 , 本案发生在特殊的救市时期 , 不能把正常时期重大资产重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逻辑 , 简单套用到本案 。 第四 , 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明显不当 。 第五 , 此案最终处理意见将对个人及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 , 证监会经复核未予采纳 。
一审法院就几个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 。 其中 , 对于王良友主张其买入“文山电力”为响应国家救市号召一节 , 一审法院认为 , 王良友并未以自己的名义买入该股票 , 而是利用他人账户买入 , 可见其买入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 , 且其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发出公告时间并不吻合 。 故对于王良友的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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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最终判决 , 王良友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 , 故对其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驳回了王良友的诉讼请求 。

终审法院:王良友败诉

王良友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 , 王良友作为涉案文山电力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 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进行了文山电力的证券交易活动 , 且不存在阻却违法或豁免的事由 , 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的行为 , 证监会通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 对王良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处罚程序合法 , 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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