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百亿假黄金案再起风波!人保财险陕西败诉 赔偿与否仍未可知

人保|百亿假黄金案再起风波!人保财险陕西败诉 赔偿与否仍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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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凰“百亿假黄金案”近日迎来了最新进展 。
10月10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人保财险与长安国际信托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人保财险与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 维持一审原判 。
但据了解 , 此次裁定并不涉及人保财险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仅是对债权方长安信托管辖权异议的支持 。 即明确本案将在陕西审理 , 而非湖北司法机关 。
作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 , 金凰珠宝近年来一直以“黄金质押+保单”的模式融资 。 2019年下半年 , 金凰珠宝多个信托计划出现逾期 , 金融机构开始处置被质押的黄金 。 而在处置前的法院检测环节 , 这些黄金被证实为假黄金 。
由于金凰珠宝对质押的黄金进行了投保 , 案发后 , 包括长安国际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向承保的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索赔 , 但都遭到了人保方面的拒绝 。 随着此番长安国际信托胜诉 , 后续的相关诉讼案件仍值得关注 。 据悉 , 被卷入本案的信托公司还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600816,股吧)、四川信托等 。 其中民生信托融资规模最高 , 达40亿元 。
人保财险上诉遭陕西高院驳回
根据判决书显示 , 人保财险、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因与长安国际信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要求撤销此前民事裁定 , 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人保方面表示 , 长安信托不享有诉权 , 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长安信托的起诉 。 长安信托依据PQBA4178号和PQBA4179号《财产基本险保险单》提起诉讼 , 但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长安信托只是作为接受案涉保险合同履行的人 , 并非合同的权利主体 , 无权依据案涉保险合同提起诉讼 。
同时 , 人保方面认为 , 案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仅为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 , 人保公司不是案涉合同当事人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 , 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管辖 , 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中择一选择 , 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超出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约定管辖法院 , 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 。 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案涉保险合同对长安信托并无约束力 , 长安信托无权根据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己方行权依据 。 一审裁定认定长安信托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对此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该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长安信托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发放贷款 , 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贷款人长安信托以足金黄金出质质押 , 为借款还款提供担保 , 但黄金的质量和重量问题由人保武汉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险 , 金凰公司投保的单一受益人是长安信托 。
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 , 其以金凰公司与人保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 , 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且不排斥约定管辖 ,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 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并无不当 。
法院还表示 , 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认为长安信托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 , 不是保险单的受益人 , 但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 , 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 , 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 , 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 , 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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