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刚刚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一起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件的判决 。 一位职业打假人购买了只标明了保质期而没有生产日期的海参 , 要求10倍赔偿 , 结果一审不支持10倍赔偿;二审支持10倍赔偿 , 三审又和一审相同 , 不支持10倍赔偿 , 只支持退货退款 。多年来职业打假一直是个被争议的话题 。 正方认为职业打假虽然以牟利为目的 , 但他的结果却是惩罚了打假人 , 是正义的 , 因此应该支持10倍赔偿;反方认为职业打假人打假以牟利为目的 , 不是消费者 , 不应该支持10倍赔偿 , 只能退货退款 。 后来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 , 显然比较支持反方的观点 。我认为 , 如果在一个假货很少的国度 , 这样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 , 是不鼓励利用打假牟利;但在当前假货泛滥的我国 , 我认为国家政策支持反方观点不妥 。 因为这样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太少 , 起不到惩治的作用 , 他们便很有可能继续造假 。 据了解 , 不少国家对于造假者的惩罚几乎要达到使他倾家荡产的程度 。当然 , 对于今天播放的这个海参索赔案例 , 售货者并不是蓄意造假 , 而是作为散装商品出售 , 也许散装商品不强调标志生产日期 。 但既然包装袋上有保质期 , 就应该有生产日期 , 否则还是属于造假性质 。 这种情况显然还是售货者有错在先 , 虽然不一定10倍赔偿 , 但仅仅判决退货退款应该还是太轻了 , 十分不利于我国整治假货泛滥的实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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