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收中标企业120万后撤销围标质疑 河北女企业家被控敲诈勒索罪(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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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连线代理律师:
高院已将此案发回重审 继续做无罪辩护
2020年9月4日 , 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 , 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主观事实不清” , 将该案发回至该院重新审判 。
10月12日 , 采访人员连线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 。 他告诉采访人员 , 他们已收到秦皇岛中院的出庭通知书 , 该案将于10月15日下午开庭审理 。
朱孝顶说 , 张艳代表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 , 是在公示期内的合法权利 , 而张某要求张艳撤回质疑 , 双方为此进行协商 , 则属于民事行为 , 公诉机关指控张艳在答应撤掉质疑过程中索要的120万元为敲诈行为不能成立 , “这是张艳公司作为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 又是特定招标项目结果公示文件所明确赋予的权利 , 至于其质疑是否被招标单位审核后确认成立或不成立 , 不影响其提质疑的合法性 。 ”
朱孝顶告诉采访人员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 为此 , 他将在15号的庭审中继续为张艳做无罪辩护 。
北京5位法学专家论证反驳
“两个阶段都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自2018年以来 , 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被不断重申 , 张艳被控敲诈勒索一案 , 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
在一份“张艳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 , 采访人员看到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耿佳宁通过研究认为 ,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表现为以告知恶害重大不利相威胁索取财物 。
他们认为 , 该案中张艳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 张艳向招标单位发出质疑函 , 对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 在该阶段 , 张艳提出的质疑确对张某不利 , 但其提出质疑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据 , 且未见任何向张某某索财的行为或意图 。 第二阶段 , 撤质疑是张艳答应张某要求作出的对张某有利、对张艳不利的事 , 并非以施加恶害相威胁 , 因此两个阶段都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之一 , 在张艳依法有理由向张某主张赔偿的前提下 , 当事人可选择诉讼处理 , 也可选择协商解决 , 该案中双方对此已有协商 , 且现有证据显示 , 此项目中公司的预期可得收益在100万元至160万元之间 , 却因张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取得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 张艳索要120万元事实上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可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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