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也可能担刑责: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更有的放矢

2020-10-13 17:14 来源:新京报https://www.sohu.com/a/424362063_114988?spm=smpc.home.top-news2.5.1602595070559tMd5mTd&_f=index_news_4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12岁也可能担刑责: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更有的放矢
▲图/新京报网10月13日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其中关于“有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 。 草案规定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的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应当负刑事责任 。至于修法背后的用意 , 12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 ,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 , 也不能“一放了之” 。 对此 , 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 , 经特别程序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 , 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 , 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这些年 , 随着部分案件案情的披露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公众讨论的社会热点议题 。 事实上 ,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 , 这一问题早已超越个案 , 成为刑事法律如何与时俱进地修法与适用的问题 。 当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深入讨论与审慎调整 , 或有助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构探索与逐步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在创设伊始 , 便将核心关注点聚焦在问题未成年人的“救赎”上 。 从历史承袭性及现实稳定性来看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 仍有其重大现实必要性 。 然而 , 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网开一面并不一定能达到初衷 , 有时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对某些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予除罪化处理 , 可能导致公众情感的反弹 , 进而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质疑 。从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和相关法律条文看 , 司法机关的处理有其正当的依据和考量 。 但从社会的反馈来看 , 司法公正的光芒选择性投射在少部分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上 , 被害人以及公众则可能就无法及时感知到司法保护的光与温度 。而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及再犯问题 , 特别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等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问题 。此番有条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 , 其实是将对未成年人的追责标准从“年龄”回归到“案件本身” , 切实回应了民众对司法与公平的朴素认知 , 也纾解了民众对少年司法的犹疑 。此次草案审议稿也确实体现了“两条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附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地降低至12岁;另一方面 , 统筹考虑法律间的衔接 , 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1月通过了《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引入“适当程序”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 其中 , 规定了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建构的基本目标:“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 , 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 。当前的审议稿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 , 与规则是相契合的 。 即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处理 , 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 也应以实现刑责相称为目标 。 也就是说 , 要更加注重“挽救未成年人”和“社会对正义的期许”两者之间的平衡 。说到底 , 年龄只是评价犯罪行为可责性的一个方面 , 免责、挽救、矫正、入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 要回归到个案中去研判 。 过分强调保护或一味重刑 , 都是不合理的 。 针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未成年人做出符合正当程序的处理以及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 才是对未成年人群体、对公共利益的真正守护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编辑 孟然 校对 李立军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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