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四 )


【检察履职情况】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 准确定性 ,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第一次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时 ,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 对魏某某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 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 , 再次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 。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利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 , 伙同潘某某采用“开空单”的方式 , 将本单位多付货款与潘某某平分 , 转账流水证实潘某某转给魏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 。 但魏某某否认犯罪事实 , 辩称本单位与潘某某的金属公司货款转账中存在借款往来等其他情形 , 与相关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是深入释法说理 , 促使自愿认罪悔罪 。 检察官充分运用在案证据对魏某某进行针对性讯问 , 深入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促使其转变态度 , 自愿供认了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 结合在案证据 ,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定魏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 犯罪数额为13万余元 。 二是积极追赃挽损 , 有效化解矛盾 。 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作用 , 督促魏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2万元 , 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 三是综合考虑案件情节 ,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 检察官综合考虑魏某某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 在案证据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 , 认为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 依法对魏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二)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 , 依法追诉漏犯 , 实现案件全面快速处理 。 一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 鉴于魏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主动认罪认罚 , 作出不批捕决定后 , 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从快移送 , 并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对魏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 在十日内对本案提起公诉 。 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 , 于十日内作出判决 , 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 ,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 , 缓刑五个月 。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 , 依法追诉漏犯 。 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 要求补充移送伙同魏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案犯潘某某 。 潘某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自愿认罪认罚 , 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 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 十日内对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另行提起公诉 。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 , 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 , 缓刑四个月 。 魏某某、潘某某均服判 , 不上诉 。
【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 , 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可开展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等认罪认罚工作 , 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同时 , 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对认罪认罚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 , 客观公正履职 , 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 , 一味从宽 , 检察官要全面深入审查案件 , 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漏罪漏犯的 , 依法追捕、追诉 。
三是注重追赃挽损 , 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 。 本案办理中 , 检察机关督促两被告人退赃退赔 , 弥补了被害方全部损失 , 取得被害方谅解 。 同时适用速裁程序 , 充分兑现从宽政策 , 兼顾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的平衡 。
案例四: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务公司”);被告人黄某某 , 男 , 某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 四川省成都某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 。 该公司从2019年开始 , 违反国家规定 , 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 , 为获取非法利益 ,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 。 2019年7月4日 , 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该公司印刷、装订图书等书籍7246册 。 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 经鉴定 , 上述印刷品均属非法出版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