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官方式样,加处罚款的表述有风险( 二 )


案例4:丹阳市环境保护局、远宏钢渣电磁筛选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案号:(2019)苏1181行审247号
因丹北镇远宏钢渣电磁筛选厂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 2019年1月22日 , 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丹环行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25万元 。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 , 申请执行人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19年12月23日 , 法院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5万元;二、不准予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本院认为 , 原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 。 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 , 也未提起诉讼 , 经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5万元 , 符合法律规定 。 至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因未另行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 , 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 , 故对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部分 , 不准予执行 。
案例5: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俞强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案号:(2016)苏0611行审26号
因俞某非法占用土地 , 2015年3月30日 , 南通国土局作出通土资罚(2015)68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内容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等 。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2016年1月6日、1月22日 , 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追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95940元 。
2016年2月1日 , 法院经审查裁定:一、对追缴罚款47970元的强制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 二、对追缴加处罚款47970元的强制执行事项不准予强制执行 。
法院认为 , 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 且无损害被执行人俞某合法权益的情形 , 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 。 ……
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国土局提出的对被执行人俞强追缴加处罚款人民币47970元的强制执行事项 。 法院认为 , 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但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般也会把不按期缴纳罚款将承担加处罚款的法律后果告知行政相对人 , 但该告知行为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加处罚款的决定 。 尽管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规定通常比较明确 , 但毕竟只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规定 , 如果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必须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内容 , 而且要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具体标准 , 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 这样法律规定的抽象的义务 , 以及行政处罚中的一般性告知才能转化成为具体的义务 , 才具有强制执行的具体依据 。 行政机关不得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具体标准为由 , 在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决定的情况下 , 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 本案中 , 申请执行人南通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加处罚款事项并未另行作出行政决定 , 缺乏强制执行的依据 , 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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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院的观点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 , 一些法院裁判“加处罚款”不具可执行性的 , 主要有这样几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 , 对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申请不予审查 。
加处罚款 , 属于执行罚 ,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 应该是行政处罚决定 。 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 法院不予审查 。 甚至有说法:让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 连基础罚款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如何能自力执行?如果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制度将基本上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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