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我国首次明确界定碰瓷 多次碰瓷屡教不改者依法严惩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陶凤 王晨婷)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为此 , 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 。 但在案件办理时 , 需要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 。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明确 , 所谓“碰瓷” , 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 , 《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 , 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碰瓷”现象在生活中并不罕见 。 如此前有媒体报道 , 北京一男子佯装腿瘸“碰瓷”专车司机2000元得手后 , 返回原路口继续等待 , 不想却与专车司机再次相遇 。 司机报警 , 男子被揭穿后 , 还被发现是一名惯犯 , 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采访人员:“碰瓷属于社会的一项顽疾 , 两高一部通过指导意见对不同性质的碰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 这应该是首次专项对不同性质碰瓷行为进行有效区分和定性 , 对于各地统一司法尺度有较为积极的作用 。 而且 , 鉴于碰瓷行为的即时性特点 ,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出现场以及及时串并案侦查等 , 充分体现了两高一部对碰瓷行为的严打姿态 。 ”
“‘碰瓷’的手法多样 , 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 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 《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 , 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 ,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准确定性 , 恰当量刑 ,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指导意见》列举了多项实践中常见的“碰瓷”行为 。 如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等等 。 实施“碰瓷” ,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周加海介绍 , 《指导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 ,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 , 体现区别对待 , 落实宽严相济 。
值得一提的是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 , 依法从宽处理 。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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