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联手整治“碰瓷”,三人以上实施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三 )

重点打击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 “碰瓷”犯罪性质恶劣 , 危害严重 ,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 对此类犯罪总体上要体现严惩精神 。 “碰瓷”的手法多样 , 不同手法的“碰瓷” , 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 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 《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 , 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 ,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准确定性 , 恰当量刑 ,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周加海说 , 法院将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 ,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 , 体现区别对待 , 落实宽严相济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 , 依法从宽处理 。 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 , 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公正司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也表示 ,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 ,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 坚持依法惩处 。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 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 , 依法从严惩处 , 绝不姑息 。 同时 , 在办案中 , 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

新京报采访人员 李玉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