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央广网天津10月16日(采访人员夏震宇)10月14日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 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该案系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 , 天津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某日晚7时30分许 , 租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居民楼6楼某单元的公某某在饮酒后 , 从该住处阳台向下面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 , 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标致牌汽车砸坏 。 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 。 天津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公某某租住的单元房内将其传唤到案 。 经鉴定 , 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 , 受损车辆价格认定为537元 。 案发后 , 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庭审中 , 公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天津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抛物 , 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 ,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结果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 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依法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公共安全
【天津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所谓公共安全 , 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 所谓公共安全管理 , 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 ,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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