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私车“顺路载客”撞伤他人 法院:司机赔28万、乘客赔11万( 二 )
案件中 , 涉及小型轿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 综合双方陈述及牟某所提交的录音资料 , 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该车辆用于营运载客的事实 , 而判定车辆是否用于营运 , 应从搭乘行为是否有偿、是否盈利、有偿搭乘频次等方面综合判断 , 实践中还需要和“好意搭乘”相区分 , 非营运车辆一旦被认定为营运 , 就属于我国保险法中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 该条为强行法的规定 , 保险公司可据此抗辩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
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叶婉 通讯员 宋光 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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