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刑事案件:00后追求刺激,猥亵侮辱未成年少女,被判六个月

抗诉机关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徐立岩 , 男 , 2001年1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 。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 , 于201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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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刑事案件中 , 原审判决认定 , 2019年2月11日18时许 , 被告人徐立岩驾驶电动车来到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号门北侧 , 见独自行走的付某(未满十八周岁)便上前对付某说我捎你一段吧 , 付某予以拒绝 。徐立岩又对付某说让我看看你的脸 , 付某再次予以拒绝 , 徐立岩驾驶电动车离去 。后徐立岩听到付某骂自己 , 便驾车回到付某身边 , 双方相互辱骂 。
徐立岩将付某拽至路边草丛中 , 将付某压倒强行亲吻脸颊 , 后付某挣脱并向行经此地的朝阳县人民法院法警求救 , 徐立岩在逃离现场时被朝阳县人民法院法警扭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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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 , 有相关证据、证言予以认定 。
此起刑事案件中 , 本院认为 , 原审被告人徐立岩追求精神刺激 , 追逐独自行走的被害人 , 以轻浮的语言调戏 , 进而拉拽、压倒被害人亲吻脸颊 , 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 应予刑事处罚 。对此抗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抗诉意见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00后追求刺激,猥亵侮辱未成年少女,被判六个月】一、原审被告人徐立岩犯强制侮辱罪 , 判处拘役六个月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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