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仕兵|四川公交爆炸案被告上诉求判死刑 二审驳回上诉( 二 )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卢仕兵|四川公交爆炸案被告上诉求判死刑 二审驳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 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 , 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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