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出租物业用房,物业被业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返还房屋、退回租金( 二 )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 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得代理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 ,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 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本案中 , 业主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 ,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将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 事后也未能获得业主委员会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以证明该合同有效 。物业公司超越了代理权而处分全体业主的权利 ,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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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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