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伪造的车辆贷款资料,周某犯骗取贷款罪
【购买伪造的车辆贷款资料,周某犯骗取贷款罪】近日 , 裁判文书网披露三名男子骗取邢台银行贷款的一审判决 , 因骗贷行为未给银行造成直接重大损失 , 三名男子共被处罚金20万元 。
【购买伪造的车辆贷款资料,周某犯骗取贷款罪】经邢台经济区人民查明 , 自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 , 被告人周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张某骗取、冒用贷款人信息、购买伪造的车辆贷款资料(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指使被告人闫某购买贷款人信息以及打印机等设备 , 并由闫某负责通过上述设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客户收入证明等 。
贷款材料准备齐全后 , 由张某等人负责将伪造好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评估报告等材料送往邢台银行郭守敬支行 , 用于办理贷款业务 。
经审计 ,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 , 周某等人从郭守敬支行贷款合计6460.70万元 。 其中偿还郭守敬支行本息4284.5085万元 , 剩余贷款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
起诉阶段 , 被告人周某等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邢台经济区人民认为 , 被告人周某、闫某、张某多次共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 情节严重 ,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
经查证 , 虽案发前贷款已由保证人全部偿还 , 未给银行造成直接重大损失 , 但三被告人大量伪造证明材料、多次从银行骗取贷款且数额巨大 , 其行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一审判决 , 周某犯骗取贷款罪 , 判处罚金10万元;闫某、张某犯骗取贷款罪 , 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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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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