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原副局长犯11罪,一审被判25年
公安局原副局长犯11罪 , 一审被判25年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10月16日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一审宣判 , 澎湃新闻获得的判决书显示 , 该案中 , 吉林省梅河口市(县级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等11罪 , 判处有期徒刑25年 , 剥夺政治权利4年 , 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罚金4306万元 。宣判后 , 该案部分被告人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王石出生于1970年4月 , 1993年7月参加工作 。 2002年10月至2010年9月前 , 在梅河口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指挥中心任职 。 2010年9月 , 王石升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 , 并在该职位上工作了7年多 。 2018年2月 , 王石出任梅河口市解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同年6月 , 王石兼任梅河口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所长 。2019年3月25日 , 吉林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 , 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巡警大队原办公楼成涉黑组织“办公地点”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 , 王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 参股经营宾馆、迪厅、歌厅、健身房、按摩等特种行业 。 自2006年经营至2019年3月案发前 , 王石每月得到5.5万元的分红 , 累计得到分红800余万元 。2014年1月 , 王石得知梅河口市公安局以170万元的价格拍卖巡警大队原办公楼后 , 指使孙伟光前去购买 。 2014年 , 因该房屋属于无籍房 , 王石又指使孙伟光伪造了梅河口市建设银行印章 , 并伪造他人产权手续 , 骗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 此后 , 该办公楼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办公地点 。对于王石的“手段” , 判决书中记载的这段内容可见一斑:当年在王石主管的经济犯罪侦查职权所覆盖的金融领域 , 能够做到当天申请贷款 , 当天就能得到贷款 , 效率之快 , 无人能及 。判决书认定 , 2011年至2018年间 , 以王石、王文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插手建筑工程和企业经营活动 , 先后致使多家公司、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崩盘或陷入崩溃边缘 , 或老板入狱、或公司企业被强占 , 从而导致农民工购房户等利益受损群体多次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 。 有的背井离乡 , 另谋他路 。 有的破产倒闭 , 甚至家破人亡 。例如 , 因某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及时偿还高利借贷 , 王石利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经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 , 指使时任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的张东亮(另案处理)对与开发商有经济往来的案外人孙某某以涉嫌犯罪进行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 张东亮发现经营粮食收储的孙某某不涉嫌犯罪 。 王石为谋取私利 , 要求张东亮必须设法对孙某某立案侦查 。 张东亮明知孙某某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 , 且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 故意采取诱导证人作证、对无罪的言词证据不记录、部门之间沟通时恶意夸大孙某某暂时失联情节等手段 , 在王石的决定下 , 对孙某某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 但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王石和张东亮的渎职行为 , 致使孙某某被错误刑拘36天 , 其公司则因无人经营管理 , 致使库存粮食发霉变质 , 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 无法偿还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 。此外 , 原本想借与王石一方合作之机发展壮大的王某 , 不仅失去了对原有土地的使用权 , 还背上了诉累之苦;经营担保公司的王某某在不得不出借资金给王石的情况下 , 还落入了王石设置的陷阱中 , 不仅损失惨重 , 还背负了虚假诉讼之罪 。判决书显示 , 迫于王石的身份背景 , 各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长期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 没有一人敢于报案使之受到追究 , 而是忍气吞声 。判决书中记载的相关证人证言 , 反映了当地群众对王石、王文波的恐惧:“王文波是梅河口最大的黑涉社会头子 , 有一帮打手 , 以收高利贷为生 , 在梅河口地区谁也不敢惹他 , 背后有副局长王石撑腰 , 全梅河口的人都知道 。 借出去的高利贷收不上利息 , 王文波就找王石动用公安局的势力把人抓起来 , 你说谁不害怕呀?”“大家都知道王文波给王石放钱 , 就算报警了 , 警察也管不了 , 今天报警了 , 明天王文波就得带着一帮人来家里闹事 , 所以没敢报警 。 王石、王文波看谁买卖做的大了就想掺和 , 你要是答应了肯定吃亏 , 要是不答应他们肯定要整你 , 所以梅河口做买卖的 , 见王石、王文波都躲得远远的 。 ”副局长在高利放贷过程中与他人形成共同利益判决书认定 , 王石利用其担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 , 纠集被告人孙伟光(注:梅河口一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规定进行参股经营活动 , 同时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 从事高利放贷和承揽工程 。 自2011年以来 , 王石、王文波(注:梅河口一土特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共同向他人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共同利益 , 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 ,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伪造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 , 以被告人王石、王文波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固定 , 并为组织成员支付工资和一些日常生活开销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 王石、王文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 , 对此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 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 王石、王文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性 , 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组织 。针对王石 , 法院认为 , 王石组织、领导的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 , 通过有组织地以暴力、软暴力相威胁 , 滥用公权力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 称霸一方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百姓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纠集他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恐吓他人 ,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 ,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且具有殴打情节;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 强迫他人转让资产 , 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 , 伪造企业印章;以威胁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 , 情节严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 多次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 高利转贷他人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1.75亿元 , 用于其他用途使用 , 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院一审判决 , 王石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妨害作证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 。 王石属于索贿 , 应对其所犯受贿罪从重处罚 。 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 , 剥夺剥夺政治权利4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罚金4306万元 。此外 , 该案中 , 王文波被判有期徒刑25年 , 剥夺剥夺政治权利4年 , 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罚金377万元 。 孙伟光等27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20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 。据了解 , 一审宣判后 , 王石、王文波等16名被告人不服该判决 , 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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