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七部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陶凤 吕银玲)自然资源部官网于10月9日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 , 答复称 ,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
《答复》称 , 根据《继承法》规定 , 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 按照房地一体原则 , 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 ,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 , 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 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 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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