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1岁幼童河中溺亡家属起诉施工单位,法院:不“和稀泥”,父母负全责!


去年11月 , 江苏淮安发生一起悲剧 , 一名年仅1岁多的幼儿在该市文渠河中溺亡 。 当时事发河道正在进行综合整治施工 , 孩子的父母将施工方和住建部门告上法庭 , 要求赔偿58万余元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 , 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并无过错 , 由孩子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悲剧:河道综合整治 , 1岁幼童溺水身亡
2018年5月18日 , 上海某公司中标淮安区住建局发布的“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 , 并于2019年10月对的该区文渠河进行施工 , 施工内容包括河道截流、河道内建筑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等工程 。
2019年11月9日上午9点左右 , 吕某带着1岁多的女儿小彤(化名)在文渠河旁的一院落内看房时 , 由于疏于看管 , 小彤离开其视线玩耍 。 吕某发现后四处寻找无果 , 于上午9时15分报警 。
公安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后 , 组织人员进行打捞 , 从河中将小彤打捞上来 。 经120急救车持续一小时抢救无效 , 小彤被确认已溺水身亡 。
施工单位|1岁幼童河中溺亡家属起诉施工单位,法院:不“和稀泥”,父母负全责!
本文插图

事发河道

一个多月后 , 赵某、吕某夫妻将上海这家公司与淮安区住建局起诉至法院 。 他们认为该公司的施工导致整个水体变浑浊、水位上涨 , 该公司作为施工方、淮安区住建局作为发包方未设置警示标志 , 导致小彤死亡 。 他们要求判决两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各项损失58万余元 。
法院:难以要求对整个河道设立警示标志
那么 , 对于小彤不幸溺亡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 法院又是怎么看的呢?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这期意外发生在涉案院落后的文渠河内 , 而文渠河贯串淮安区大半个城区 , 两岸有大量的居民居住生活 , 难以要求施工方对整个河道两岸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 , 法律法规也无相关明确规定 。
同时 , 无论文渠河有无施工及施工时因筑坝截水有无导致水位变高和水质浑浊 , 文渠河对幼儿小彤来说均具有危险性 。
最重要的是 , 小彤溺亡的地点并不在被告公司的施工范围内 , 该公司并无义务在施工范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而被告淮安区住建局仅系文渠河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发包人 , 并未直接参与施工 。
因此 , 法院判定二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官:“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法律规定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何况本案原告曾居住在涉案的院落内多年 , 对周围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应当有所了解 。 ”
承办法官表示 , 原告吕某作为小彤的监护人 , 在带女儿小彤看房时 , 因小彤系无民事行为的幼童 , 应当对小彤履行好监护职责 。 因其自身对小彤的监护不力 , 导致小彤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 , 二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小彤溺水致死的后果 , 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据此 ,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赵某、吕某夫妇不服 , 提起上诉 , 淮安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年仅1岁多的幼儿意外溺亡 , 固然令人同情 , 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 , 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 ”法官表示 , 本案判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厘清是非 , 避免了“和稀泥”式的判决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
【施工单位|1岁幼童河中溺亡家属起诉施工单位,法院:不“和稀泥”,父母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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