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客户端天津频道|天津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离岗期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二 )


政策问答
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 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 。 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 , 可享受相应政策 。 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 , 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如何申请参与“双创”活动?
答: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 , 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 。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 应当尽快办理审批手续 。 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 , 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 。
三、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什么待遇?
答: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 , 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 。 离岗创业期间 , 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 , 工龄连续计算 , 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 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 , 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 。 其中 , 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 , 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 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 , 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 , 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
四、本通知施行前批准的“双创”人员如何管理?
答:在本通知实行前 ,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批准开展“双创”活动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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