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游戏主播跳槽要赔直播平台100万?法院判了!( 二 )


本案中 , 小俊擅自入驻第三方直播平台时 , 其对于游戏公司尚有约15个月的直播义务 , 鉴于前述考量因素 , 其与游戏公司于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 , 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 一审法院判决小俊按约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
综上 ,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主播是网络直播行业的核心资源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丁慧指出 ,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行业 , 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行业 , 流量是该类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 。 直播平台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 , 一旦优质主播跳槽 , 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新平台 , 原平台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必然随之下降 。
直播平台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必然需就带宽、主播投入大量成本 , 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占有、使用的平台带宽及人力成本 , 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效益 , 但一旦主播跳槽 , 则使得平台前期巨大成本无法释放并转化为平台可享受的流量红利 , 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 , 此亦实际造成了平台的损失 。 因此 , 从直播行业的特点来看 , 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 , 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 , 而且就具体金额而言 , 鉴于主播跳槽所导致的损失难以量化 , 亦不应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 , 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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