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明确各方疫情防控责任( 三 )


在唐钧看来,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呈现出三种暴发模式,一是“点状暴发”,二是“线状传播”,三是“面状蔓延”。公共卫生事件的“面状蔓延”是全球难题,尤其是新发“未知风险”的疫情,是难以有效抑制的危机类型,就需要在隐患“动态单点”的活动范围和传播路径的监测预警基础上,还要在人员密集的“交叉点”布防布控,尤其是交通枢纽,有助于遏制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发生。
首次创设四方责任制度
明确各方疫情防控责任
1月24日,在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发布,其中提出,要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四方责任包括: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其中,北京市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任何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
2月2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通告,进一步层层压实四方责任,坚决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两大环节,持续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根据通告,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四方责任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
在王岳看来,回头看北京今年的疫情防控措施,四方责任是一个成功的经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划分清楚,共同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四方责任入法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
此外,《条例》还用专门一节共6个条文对四方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和划分。
唐钧对此进行分析发现,《条例》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责任4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4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7项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14项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做好5项工作。
“基于责任分配的精细化风险应对,是应对大面积复杂公共卫生实践的基础。”唐钧说。
刘兰秋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创设了四方责任制度,把全市动员起来,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刘兰秋认为,《条例》将疫情防控中的四方责任这一北京经验上升为立法,明确了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应遵守的义务。
在刘兰秋看来,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的重要保障,《条例》固化了群防群控经验,很多制度和条文都体现了群防群控的理念。
唐钧认为,《条例》恪守公共利益的治理方略也是一大亮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在危机决策时需要恪守公共利益的风险方针。公共利益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必须要维护保障每一位公民或辖区所有境内外人员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有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和隐私保护政策。例如《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法制日报|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明确各方疫情防控责任】“此外,公共利益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不能因为极少数利益干扰绝大多数的公众利益。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唐钧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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