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世界铜王王文银旗下公司拒付8000元员工离职赔偿金?( 二 )


先例
时间财经查阅发现 , 今年上半年 , 王文银旗下另一家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威集团")也曾陷入员工离职纠纷 。
据《林志通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威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2018年12月11日 , 正威集团以林志通在外从事与公司竞争业务 , 违反了《竞业及保密协议》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作出开除林志通的决定 。
根据公开报道 , 林志通此前为正威集团医疗事业部总裁 。 企查查显示 , 林志通旗下有五家企业 , 包括深圳正威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威健康公司")等 。 其中 , 正威健康公司为林志通和正威集团共同持股 , 正威集团持股该公司90%股份 , 林志通持股10% ,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 , 股东持股情况未有变化 。
判决书显示 , 林志通一审和二审的上诉主要诉求均为:1、正威集团、正威健康公司立即向林志通支付拖欠的奖金195万元;2、正威集团、正威健康公司立即向林志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万元;3、正威集团、正威健康公司立即向林志通支付利润分成380万元 。
不过 , 一审法院判决 , 驳回林志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 情况在二审法院深圳中院有了变化 , 二审法院对其部分诉求给予支持 。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 深圳中院对林志通的诉求未予支持 。 深圳中院称 , 在另一份文书《林志通与正威集团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二审判决书》中 , 认定林志通存在竞业限制行为 , 判决林志通向正威集团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 因相关事实已经查明 , 故正威集团单方解除与林志通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 林志通要求正威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理由不成立 , 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拖欠的奖金问题 , 深圳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 法院审理查明 , 正威集团和林志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 约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 , 共同成立正威国际集团医疗部 , 由林志通任执行董事(总裁) , 直接领导为正威集团董事局主席 , 林志通作为人才管理股的方式持股比例为10% 。 林志通作为项目股东之一并承担管理 , 作为职业经理人 , 正威集团需按税前年薪100万元和每年固定奖金税后不低于100万元(每半年发放)给林志通 。
深圳中院认为 , 从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可见 , 林志通在正威集团具有股东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 , 其作为劳动者 , 根据约定有权获得年薪100万元和每年固定奖金(税后不低于100万元)的劳动报酬;其作为股东 , 亦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故不影响正威集团向其发放约定的劳动报酬 , 且双方约定的奖金为固定 , 并不与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企业的分红挂钩 , 故一审相关认定有误 , 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林志通关于劳动报酬包括100万年薪和100万固定奖金的上诉理由成立 , 法院予以采纳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应当由正威集团举证证明向林志通发放固定的奖金情况 , 但正威集团并未举证证明 ,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林志通于2014年8月1日入职 , 其自认正威集团已向其发放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奖金 , 故正威集团还应向其发放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的奖金共计194.72元 。
关于利润分成问题 , 深圳中院认为 ,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因双方合作成立的企业产生的利润分成 , 并不属于劳动报酬 , 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 林志通对该请求可另循途径解决 。
最终 , 深圳中院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8431号民事判决;二、正威集团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林志通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的奖金共计194.72万元;;三、正威集团无须支付上诉人林志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驳回上诉人林志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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