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二 )


被告熊某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父遗产 , 我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享有遗产25%的份额 , 要求法院依法认定 。 对于原告和被告一、二之间的份额分割我不发表意见 , 由法院依法认定 。 高父死亡时与我是合法夫妻 , 高父死亡前身体健康 , 不需要人护理 , 夏某,4和高父离婚后我和高父一起生活直至高父去世 , 另外 , 我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

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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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举证如下:
证据1.户口注销证明 。 用以证明:被继承人高父于2011年1月20日去世 。 高父与第二任妻子夏某,4婚后生育儿子高某1 。
证据2.金坛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份 。 用以证明:原告系高父与夏某,4婚后所生之子 。
证据3.户籍资料1份 。 用以证明:高某2、高某3系高父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子女的事实 。
证据4.熊某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1份 。 用以证明:高父与熊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
证据5.金坛市尧塘街道迎春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 。 用以证明:高父父母已去世的事实 。
证据6.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民一终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1份 。 用以证明:(1)死者高父对位于的塘心楼拥有产权 。 (2)该楼死者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于1991年开始建设 , 1992年12月办理产权登记 。 (3)塘心楼饭店于1993年3月19日成立 。
证据7.房屋所有权证3张(系复印件) 。 用以证明:该房产生的拆迁款属于遗产范围 。
证据8.2019年9月22日情况说明1份 。 用以证明:高父结过三次婚 , 有子女原告和第一、二被告 , 但是在高父经济困难时 , 第一、二被告从未支助过高父 , 也未给付过高父赡养费 , 第一、二被告成年后不与高父往来 , 第一、二被告从未尽过子女的责任 , 同时证明原告一直与高父共同居住在一起 , 一直至高父生病去世 。 原告一直在其身边陪伴 , 以上事实情况职工、周边朋友、邻居都有了解 。
证据9.2019年9月20日薛某,4等7人联名签名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 用以证明:第一、二被告从未与高父联系 , 未尽到子女责任 , 在高父生活困难时拥有良好生活条件的第一、二被告从未帮助过高父 , 高父生前有大量债务 , 塘心楼职员以及周边朋友都清楚 , 高某3结婚未叫过父亲 , 孩子出生高父不知情 , 签名人是塘心楼职工和邻居 。 证据8.证据9.用以证明:第一、二被告成年后从未和高父往来 , 未尽到赡养义务 , 高父生活困难时 , 第一、二被告从未帮助过父亲 。
证据10.原告母亲夏某,4与高父所在大队书记之间的对话录音公证书1份 。 用以证明:前大队书记戴队长目前了解高父家里情况 , 用以证明:第一、二被告在成年后与高父不往来 , 在高父生活困难时也不帮助高父 。 原告与薛某,4谈话视频公证书 。 用以证明:第一、二被告在成年后与高父不往来 , 在高父生活困难时也不帮助高父 。
三被告质证认为:该房屋已被拆迁 , 房屋不属于遗产 , 遗留下来的财产已经货币化 , 真正的遗产应当是留存于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800万元的拆迁款 , 这个800万元拆迁款的金额仍不确定 , 因为夏某,4和薛某,4已经通过另案诉讼保全 , 保全了一部分拆迁款即245万元 。 剩余的部分才能视为本案可能分割的遗产 , 同时高父遗留的债务共计236605元 , 作为高某3通过房屋租金代为偿还175000元 , 尚有61605元需要在本案原、被告之间来进行承担 。 现在外面还有部分债务 , 目前债权人尚未进行诉讼程序 。
对证据8和证据9被告质证认为:对两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 两份说明只能视为证人证言 , 证人应当到庭质证 , 接受当事人质询 , 两份情况说明均出现一段格式化的文字为:从未尽过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 与原告起诉书当中所表述的文字完全相同 , 这情况说明是由原告事先编辑好让相关人员签字 , 不能体现一种客观性和真实性 。 再者在家庭内部人员与子女之间的往来、赡养问题 , 只有家庭成员才有权作出相应证明 , 对于其他的无关人员无权作出相关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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