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连线|90后小伙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被判刑,上诉后检察院撤诉,获赔16万10个月难到账,法院:已报到财政局( 二 )


太康县法院审理查明 , 在售卖银行卡的过程中 , 吴某获利800元 , 张刚获利400元 , 实际得到200元(吴某作笔录时称 , 卖卡后给了张刚200元 , 另外200元算他借张刚的 , 张刚对此予以否认) 。
2018年10月29日 , 太康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刚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8000元 。

一审宣判后 , 吴某未上诉 , 张刚以“本案太康县法院无管辖权 , 其出售个人银行卡是对个人信息的处决权 , 虽然违法但构不成犯罪;主观没有明知 , 更不知道所卖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为由提出上诉 。 2018年11月15日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太康县法院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2018年12月28日 , 太康县法院重审后再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刚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八千元 。
重审判决后 , 张刚再次以“其出售个人银行卡是对个人信息的处决权 , 不构成犯罪;主观没有明知 , 更不知道所卖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 , 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2019年5月17日 , 周口市中院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 裁定撤销太康县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2019年6月3日 , 太康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 诉讼过程中 , 太康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 , 决定撤回起诉 。 2019年6月20日 , 太康县法院准许太康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 2019年6月26日 , 太康县检察院决定对吴某、张刚不起诉 。

华商连线|90后小伙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被判刑,上诉后检察院撤诉,获赔16万10个月难到账,法院:已报到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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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 , 太康县法院准许太康县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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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 , 太康县检察院决定对张刚不起诉
俩90后被羁押440天
获释后均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张刚告诉华商报采访人员 , 自2017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 , 到2019年初被取保候审(吴某同一天取保) , 他和吴某均被羁押440天 。 获释后 , 已到谈婚论嫁的女朋友离张刚而去 , “目前已与他人结婚” 。 张刚被抓获时 , 市场的人都知道张刚犯事了 , “生意无法再做 , 现在以打工维持生活” 。

2019年7月 , 张刚向太康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要求法院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39013.60元 ,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合计189013.60元 。 太康县法院审查后认为 , 个人的银行卡由本人妥善保管和使用是普通人应有的常识性认知 。 张刚作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成年人 , 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 对这种行为将要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 。 本案中 , 张刚出售银行卡与犯罪分子利用他的银行卡诈骗276000元存在因果关系 。 案件现有证据虽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 , 但其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不但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失 , 也确实在客观上为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条件 。
太康县法院认为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 在现有证据尚未确定赔偿请求人罪与非罪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尚未追回的情况下 , 不宜作出赔偿 。 2019年11月7日 , 太康县法院驳回了张刚的国家赔偿申请 , 决定不予赔偿 。

张刚对此不服 , 于2019年底向周口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 要求撤销太康县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 。 周口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 , 张刚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 。 2019年12月24日 , 周口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 , 决定由太康县法院赔偿张刚人身自由赔偿金139013.60元 ,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852.04元(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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