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证监会:拟制定针对性的可转债异常波动指标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3日电 23日 , 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 拟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 , 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 , 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 , 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
证监会表示 ,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 。 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 , 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 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 , 防范交易风险 , 加强投资者保护 。 二是统筹协调 。 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上维持不变 , 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 。 三是预留空间 。 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 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 同时 , 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亦提出原则性要求 , 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7条 , 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 具体情况如下:
【规定|证监会:拟制定针对性的可转债异常波动指标】一是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 。 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 , 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 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 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 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 。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 , 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 , 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 ,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 , 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 , 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 , 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 , 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 。 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 , 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 , 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 , 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 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 , 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 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 , 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 六是明确规则衔接 。 本办法已有规定的 ,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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