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剑指可转债炒作,证监会出“狠手”( 二 )
四是加强风险监测 。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加强风险监测 , 建立可转债与正股之间跨证券品种的监测机制 , 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 。 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 , 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 或者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 。
重点3:完善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指出 , 在证监会层面 , 目前并无专门规范可转债信息披露的规则 , 两所则均是在股票上市规则对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进行规定 , 对其“债性”考虑不够 。 因此本次规章制定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 , 在《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定的基础上 , 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 , 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 主要包括转股价格调整、转股数额累计到达公司股份百分之十、未转股总额少于三千万元、可转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 。 此外 , 由于发行人行使强赎权往往会导致可转债价格产生较大波动 , 在此过程中容易滋生内幕交易 , 为保障后续监管执法的制度供给 , 此次规章亦明确将发行人是否行使赎回权的决定作为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
重点4: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稿》对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及调整进行了规范 , 要求发行可转债确定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 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不得向上修正 ,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得向下修正 。 对于向下修正的 ,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以外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重点5: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指出 , 现行规则在持有人保护方面对可转债的“债性”重视不够 , 并未设立债券受托管理制度 , 对持有人的保护不足 。 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 , 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 《征求意见稿》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 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 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 明确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 , 要求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 , 对于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修改持有人会议规则、变更受托管理人等重大事项 , 受托管理人应当提请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决定 。
另外 ,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规则衔接:本办法已有规定的 ,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
作者:昝秀丽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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