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农|违反农村建房“八不准”,会面临什么处罚?( 二 )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 ,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该法第64条规定 ,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 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 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另外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 , 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 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 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 发包方有权制止 , 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新三农|违反农村建房“八不准”,会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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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 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 , 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 , 无法概括或列举 , 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 。 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 , 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 ,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 , 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 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 但是 , 不管如何“巧立名目” , 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 , 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 , 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 , 再申请宅基地的 , 不予批准 。 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 , 需要建房的 , 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 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 。 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 , 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 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 ,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 , 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 不可能获得批准 , 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 , 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 这条“不准”与其他七个“不准”不同 , 其他七个“不准”均是不准建房 , 这个“不准”是针对“出售房屋”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 , 相关人员指出 ,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 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 因此 , 应予以禁止 。
实践中 , 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 。 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 其占地未经批准 , 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 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 , 但对出售行为 , 因属于民事行为 , 个人认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 《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 其批准文件无效 ,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 ,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 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 , 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 , 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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