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借款合同无效!( 二 )
正如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出借人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故依法认定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扬子晚报|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借款合同无效!】通讯员 隋文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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