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普及无障碍设施 帮帮残障人群迈过“珠穆朗玛”( 二 )
省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范、改造要求、管理和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例如,公共厕所普通厕位门的宽度是600毫米,如果要改造成残疾人厕位,就要加宽到800毫米,以便轮椅车进去 。“有很多地方在厕位改造时忽视了这个细节,导致无障碍厕所建得起用不上 。”
四川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认为,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出行环境,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 。他呼吁,各级人大、政府应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认识无障碍设施 。同时,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以及使用情况的执法力度,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落实 。此外,他还建议,各地在大型公共设施验收时,应引入残联或者无障碍建设专家参与,对无障碍设施不合理之处进行“一票否决” 。
用法律撑起保护的天空
观察员说
“残障人士非常不容易,一个小小的台阶,对他们来说就是‘珠穆朗玛峰’ 。”
“如果不完善无障碍设施,残障人士与普通人永远处在不同的两个世界 。”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常常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其各项权益有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有句话说得好:“对残疾人的保障和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然而,对残疾人的关心不能仅限于社会同情和道德义务 。为撑起保护的天空,法律不能缺位 。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从1982年《宪法》中增加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条款,到《残疾人保障法》这一专门针对残疾人保护的独立部门法出台,再到《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残疾人各项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对残疾人保护的最新立法表达,是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在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有20余条,例如第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当然,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残疾人基础设施被闲置占用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城市主政者和全社会协力去解决 。莎士比亚说过“城市即人” 。我们保护残疾人,说到底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作者系四川民生观察员、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钟凯)
四川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刘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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