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常年分房生活,丈夫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妻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常年分房生活 , 丈夫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 妻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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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 ,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也是传统美德 , 对于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 , 另一方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 法律应予以支持 , 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 对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导向作用 。
近日 , 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方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案 , 最终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 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 。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 , 并于2005年6月在绵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 婚后未生育子女 。 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 常年分房生活 , 女方于2017年1月搬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房屋 。 在分居生活期间 , 男方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男方为无业人员 , 月收入约为一千余元 。 现女方要求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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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 因此,对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不背叛婚姻不仅是传统美德 , 也是法定义务 。 对婚姻不忠实 , 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 , 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 , 拆散了家庭 , 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 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 本案中 , 女方以男方存在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为由 , 而起诉离婚 , 并请求损害赔偿 , 旌阳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但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 , 应考虑到男方的过错程度、表现、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因素 , 据此旌阳区法院酌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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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旌阳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王薪淳)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 ,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互相忠实 , 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义务 , 更是法律义务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 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 , 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 , 对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 机械解读上述规定 , 不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 本案的判决也与新的立法观念形成有效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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