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辽宁大连某烧烤店,两桌食客深夜厮打,其中一人被服务员打伤!
事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 深夜一家烧烤店内 , 两桌食客发生冲突 , 继而发生了厮打 , 烧烤店的人进行了报警 , 在等待警察到现场的过程中 , 其中一桌客人想先行离开 , 被烧烤店的服务员王某阻拦 , 随后食客中的刘某与服务员王某发生厮打 , 刘某被王某打倒在地后 , 又被王某拿起酒瓶打碎并扎伤了小臂 。 2020年10月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4099.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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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男子王某某 , 1994年出生 ,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 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 原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泡崖五区某烧烤店员工 。 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被普兰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 罚款五百元 。
案发当日深夜11点多 , 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烧烤店内 , 因刘某等食客与另一桌食客发生厮打 , 烧烤店报警 , 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 , 刘某想让同行的人先离开 , 烧烤店的服务员王某某等在阻拦的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了厮打 , 刘某被打倒在地 , 之后在王某某从倒地的刘某身边路过的时候 , 刘某抱住王某某的大腿不让其离开 , 后王某某拿起酒瓶打碎并扎伤了刘某的左小臂 。 经法医鉴定:刘某左前臂软组织裂伤 , 目前左前臂近端桡背侧见11.5cm长类弧形条状瘢痕 , 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
【故意伤害罪|辽宁大连某烧烤店,两桌食客深夜厮打,其中一人被服务员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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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一人轻伤二级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予惩处 。 在本案中 , 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 系自首 , 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 , 依法从宽处罚;持械作案 , 且有劣迹 , 均酌情从重处罚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4099.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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