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 5000押金不退 工资扣款总计7840元( 二 )


结合上述两条 , 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其实 , 我们还有一部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这部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 结算起点的调整 , 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 报国务院备案 。
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外 , 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 , 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 ,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 予以支付现金 。
根据上述规定 , 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 , 限额只有1000元 。 超出1000元的部分 , 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 , 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
照此规定 , 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 , 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 然而 , 这部规定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 。
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 , 最有效的方式 , 就是在立法上确定辅币(一元以下面值的货币)的有限法偿效力 。 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 , 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 , 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 , 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 , 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 , 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 , 谁都不能拒绝接受 , 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
例如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 , 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 。 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 , 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 , 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 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
如果大陆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 , 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 , 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 同时 , 目前线上支付已经普及 , 数字货币正在试点 , 调整法偿制度 , 可谓顺水推舟 , 顺应潮流 。
【工资|男子工作29天欠公司4000多元 5000押金不退 工资扣款总计7840元】魏凡
此时不改 , 更待何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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