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大爆点|活久见! 中国银行理财变活期存款 法院这样判丨金融法眼( 二 )


在本案中 , 常某已在中行信息路支行开户办理中银理财贵宾卡并存入30万元 , 根据上述服务协议的商定 , 中行信息路支行应向常某提供中银理财服务 。
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 中行信息路支行在签订涉案服务协议后并未积极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 中行信息路支行一直未对常某进行风险评级 , 直至2017年4月24日 , 中行信息路支行才首次向常某发送短信告知其理财经理的相关信息 。
一审法院指出 , 中行信息路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维护客户利益 , 但其在本案中未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 , 亦未能结合客户需求、专业程度、交易经验等向客户推荐适当产品 , 违背了合同项下的适当性义务 , 并致使常某误以为中行信息路支行已经为其购买理财产品 , 导致常某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失 。
至于中行信息路支行关于“常某当日仅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 其可自由支取存款 , 并未购买理财产品”的辩解 , 法院以为 , 常某携带数十万元现金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 , 显然其目的不会仅为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 常某作为普通的金融消费者 , 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赖 , 在其工作人员的挽劝下改变原本办理定期存款的计划 , 办理了中银理财贵宾卡并与中行信息路支行签订服务协议 , 并将30万元现金存入中银理财贵宾卡 , 其合同目的应为获取更高的收益 , 而非获取较定期存款收益相差甚远、数额更少的活期存款利息 。 中行信息路支行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 , 导致常某存入的30万元一直仅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 违反了常某的真实合同目的 , 并实际产生相应损失 。
据此 , 一审法院认定 , 中行信息路支行在履行服务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显著过错 ,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赔偿常某的公道损失 。 终极判决中行信息路支行赔偿常某利息损失 , 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 , 自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基准利率尺度计算 。
【社会大爆点|活久见! 中国银行理财变活期存款 法院这样判丨金融法眼】一审判决后 , 中行信息路支行不服上诉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准确 , 应予维持 , 终极驳回了中行信息路支行的上诉哀求 , 并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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