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
近日 , 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案引发广泛关注 。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这些骇人听闻的虐待行为 , 竟然都发生在一个6岁小女孩身上 。>>>详情
据报道 , 这名受虐女童在今年2月到5月期间 , 多次遭生母及其男友残忍虐待 , 全身多处被烫伤、骨折 。经鉴定 , 女童伤情为1处7级伤残 , 2处9级伤残 , 1处10级伤残 。
事件曝光后 , 网上一片义愤填膺 。目前 , 这名受虐女童的监护人已变更为其父亲 。检察机关以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刘某彦(受害女童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当天予以立案 。事发地抚顺市对此回应称 , 当地法院、检察院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 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
这一表态 , 可以说呼应了大众的一致心声 。这些骇人听闻的行为 , 超出了基本的人伦情理 。普通人对陌生人尚不会如此狠毒 , 何况是对待自己的孩子?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虐童者 , 符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 也是对虐待行为应有的惩罚 。但是 , 此时此刻 , 无论施暴者受到怎样的惩罚 , 对于这个6岁女孩来说 , 伤害都已经造成 。身体上的伤口 , 或许还能慢慢痊愈;心灵上的创伤 , 却可能一辈子都难以愈合 。
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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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 , 今年3月 , 接女童回家时 , 女童的姥姥就发现孩子胳膊上缠着纱布 , 而孩子因此前受到虐待者威胁 , 回答说是自己摔的 , 之后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 。能不能在虐待孩子的行为刚刚萌芽时就发现并进行干预?能不能在孩子还没受到严重伤害时 , 就及时转移监护权 , 让孩子逃离悲剧?
在抚顺6岁女童被虐案曝光后 , 有心理专家分析 , 其母亲男友可能为反社会人格 , 这样的人情感极度冷漠 , 很容易犯罪 , 而母亲则因为分离焦虑等因素 , 处处维护男友 。对于这种“不合格”父母 , 怎么办?
2014年 , 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 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 , 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 , 都可被剥夺监护权 。
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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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 真正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一方面是出于法律的谦抑原则 , 司法机关倾向于慎重行使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力 。另一方面 , 剥夺当前监护人监护资格之后呢?在抚顺6岁女童案中 , 尚有爸爸、外婆等亲人在 , 可以妥善照顾孩子 。但在一些案例中 , 孩子没有合适的近亲属行使监护权 , 其去向就显得颇为尴尬 。
但是 , 无论如何 , 对于明显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 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 , 及时考虑监护权的转移 。特别是当受害者还是年幼的孩子 , 完全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的时候 。前述《意见》还明确 , 4类主体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 , 包括: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
那么 , 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机构有没有及时关注到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异常状况?能不能及时站出来干预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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