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官微|离世17年无法安葬?别再因交不起医疗费就拒开死亡证明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离世17年无法安葬?别再因交不起医疗费就拒开死亡证明
把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当成手中的“逼债利器” , 这不符合法律精神 , 也悖逆人伦 。
全文1366字 , 阅读约需2.5分钟
文/王肃 编辑 新吾 校对 赵琳
2003年 , 同济大学的大二学生李奇乐 , 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新华医院”)看病 , 当天被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 , 在53天后去世 。 李家花费了40多万元 , 其中26万还是同济大学师生和小区业主的捐款 , 但是欠了医院12.4万元 。 根据李母胡月琴的说法 , 因为欠医疗费 , 医院一直不开具死亡证明 , 李奇乐就这么一直被停放在了殡仪馆里 。
新京报官微|离世17年无法安葬?别再因交不起医疗费就拒开死亡证明
本文插图

▲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 图片来自该院官网 。
为了一张死亡张明 , 胡月琴进行了长达17年的“拉锯战” , 直到2019年1月 , 上海市卫健委发函 , 胡月琴才取得儿子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 但是17年的尸体冷冻保管费已经接近20万元 , 她还是无力将儿子接出来安葬 。
整个新闻让人唏嘘不已 , 为了当初12.4万元的医疗费欠款 , 胡月琴付出了17年的时间 , 死者17年来不能入土为安 , 有违人伦 。 谁为这样的人间悲剧负责呢?有人指责 , 死者的母亲宁可十几年来不断“折腾” , 也不愿意把那十几万的欠款给还上 。
其实 , 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分析来说 , 以不开死亡证明来要挟死者家属付款 , 新华医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 这是滥用了医院的行政管理职责 。 因为开具医学死亡证明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 , 不能够将之与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混为一谈 , 否则就会形成“公器私用”的局面 。
欠债还钱的前提是民事纠纷 , 而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 但是 , 开具医学死亡证明并不是民事关系 , 它是由卫生行政系统授权医院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 在开具医学死亡证明的法律关系当中 , 医院是行政管理者 , 而死者(及家属)是被管理对象 , 双方地位并不平等 。
医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 防止病人逃单 , 这本身没有错 , 但自身维权也应该合法 , 在法律限度之内 , 不能将自身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经济利益做捆绑 。 “我的地盘我做主” , 这就是把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当成手中的逼债利器 。
从事件发展情况来看 , 医院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 , 这个行为刺激矛盾升级 , 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 让整个事件处理的社会成本越滚越大 。 冷冻费用如今也成了一笔巨款 , 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
参考之前相关的判决 , 对于这部分“扩大损失” , 还是需要由新华医院承担 。 在2010年的“李某父母诉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拒开《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案中 , 二审法院明确 ,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行为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 , 医院不能因患者未足额交费而不出具 , 由此发生的尸体存放费用应由医院承担 。
小小一张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 , 处于公安的户籍管理、卫健系统的公共卫生管理以及民政系统殡葬管理的交叉地带 , 职责上有模糊之处 , 但是其直接和公民的身后权益相关 , 甚至直接触及尸体稳妥处理的人伦底线 。 一码归一码 , 死亡证明不能成为逼债利器 , 否则就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
经过十七年的“拉锯” , 李母终于拿到了死亡证明 , 但其中的教训应该被汲取 。 医院为死者开出死亡证明 , 这是法定的行政责任 , 人为设置障碍不足取 。 各地各级医院以后若遇到此类情形 , 也该严格遵照法律 , 体恤人情 , 别再因交不起医疗费就拒开死亡证明 。
值班编辑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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